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远东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罗万辉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3〕3708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罗万辉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远东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罗万辉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共计4个月工资244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2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46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注销,主体消亡。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励志路50号大涌人社分局一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7776381)领取仲裁决定书等文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