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齐鸣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梁颖琪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3〕3384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本会已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并分别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6月20日依有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变更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通知书》等仲裁文书。本会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会仲裁决定如下: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将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信访接待室仲裁业务窗口,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