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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1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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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规定,制定《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中人社发〔2019〕23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联系。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申领条件

  补助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后死亡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

  三、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补助对象死亡时6个月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四、申领程序

  补助对象直系亲属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终止补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办理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制定丧葬补助金申领的业务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材料和流程等内容。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六、风险防控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丧葬补助金时,应核实补助对象的死亡情况,并且审查补助对象直系亲属提交申办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待遇核发的准确性。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风险防控工作,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数据对碰,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

  七、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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