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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2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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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经查,我市存在参保人死亡一年以上仍未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为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请参保人遗属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清退业务。

  特此告知,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热线1233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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