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社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山发〔2014〕10号)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341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企业家引领劳动者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企业家引领劳动者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山发〔2014〕10号)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341号)有关规定,为鼓励企业家引领劳动者创业,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切实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集对象 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守法经营,自愿参与创业引领计划的企业家。 二、申请认定 由企业家本人提交《创业引领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引领创业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评定,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山市引领创业企业家证书》,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引领创业企业家名单。 三、引领创业职责 (一)为所引领的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定位和投资项目风险评估; (二)为所引领的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选择、规划布局现场指导服务; (三)为所引领的创业者提供工商名称预登记、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四)在所引领的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6个月内,为其提供资金运作、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方面引领,帮扶创业者解决初创企业阶段的突出困难。 (五)通过电话、微信、微博、邮箱、短信等方式不间断地为所引领的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融资咨询、解决困难的指导服务。 四、扶持政策 引领劳动者创业企业家带领10名或以上市内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院校、职校毕业生,农民,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成功创业,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提出参加引领创业绩效评估申请。 每年10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企业家引领创业进行以引领户数、守法经营、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带动就业为内容的绩效评估。经绩效评估前10名企业家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带领一名劳动者成功创业给予2万元,年度内最高可享受引领10名劳动者创业补助。每位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五、绩效评估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引领劳动者创业企业家提交所引领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提出绩效评估申请。 六、补贴申请 获引领创业绩效评估前10名企业家,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和《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提出补贴申请,经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1、中山市引领劳动者创业申请认定表 2、中山市企业家引领创业登记和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