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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
发布日期:2018-03-23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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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社发〔2017〕319号

各人社分局,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

为规范创业孵化服务行为,提高创业孵化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加强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认定程序

(一)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认定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基本条件。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认定为镇区创业孵化基地;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功能。

2、评价认定。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9号)有关规定执行。

3、统一标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加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二)镇区创业孵化基地评价认定程序

各镇区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创新创业新趋势,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加快评价认定一批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镇区创业孵化基地。

1、基本条件。按《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参考)》(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

2、评价认定。镇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由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统一标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镇区分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中山市YY镇(区)ZZ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挂牌匾。

二、强化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创业孵化基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要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创业孵化基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创业孵化基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规范运营服务管理

(一)宣传广告。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发布招募创业孵化人员宣传广告,应向辖区人社分局备案。宣传广告应当载明创业孵化基地名称、地址、招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宣传广告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

(二)孵化管理。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孵化人员签订创业孵化协议,或与创业孵化人员终止创业孵化协议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中山市创业孵化人员登记表》(附件2)并到人社分局办理创业孵化登记或注销创业孵化登记手续。

(三)制度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创业孵化实体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创业活动,确保安全生产,确保消防安全。

四、规范扶持资金管理

(一)入驻镇区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镇区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享受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的孵化基地除外)补贴、创业导师补贴。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投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场地购置、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管

(一)加强日常管理。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各人社分局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完善创业孵化信息系统管理,对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人社分局要加强与辖区创业孵化基地联系,指导其开展创业孵化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工商、经信、农业、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助创业孵化基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监管管理。人社分局要定期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创业人员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完善退出机制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每年分别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镇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细则另行发文)。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检查不合格,不能达到要求的;

2、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或创业孵化实体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4、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5、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6、创业孵化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创业孵化成功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7、不能为创业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创业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8、未按时办理创业孵化登记或注销创业孵化登记手续,虚报统计数据,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或拒不整改的;

9、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附件:1、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和程序(参考)

     2、中山市创业(孵化)人员登记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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