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洁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设定中山市社会保险企业缴纳增幅,纾解企业压力,助力企业稳健发展的建议》(建议第202501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的建议对维护我市职工社保权益、纾解企业压力有很大的帮助。经研究后,建议我们部分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逐一落实。
一、关于优化社保缴费政策的建议
(一)阶段性调整增幅。不予吸收采纳建议。在省级统筹规范之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长期低于省内多数地市标准。2017年7月,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提出了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要求。2022年1月,我国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规定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按照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的要求,2021年1月我市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2024年4月起调整为15%,2025年1月起调整为16%。2024年7月起我市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767元(和东莞佛山等市一致),低于广州等片区的5500元,至今暂未调升。
2022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1号)明确了全省统一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目前,我市失业保险缴费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筹、失业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后,我市已暂无相关职权可以对相关社保缴费实行阶段性调整。
(二)差异化缴费机制。吸收采纳建议。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已实现不同行业差异化缴存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我省自2024年1月1日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并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我市按照省级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进行征缴,无权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变化、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加强企业扶持配套的建议
(一)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吸收采纳建议。按照我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每年我局从就业创业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为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2025年6月底,全市发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共383.24万元。
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2017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由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征缴政策全省统一。我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财政投入责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及时向省上解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提升民生保障领域治理效能,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二)精准产业扶持政策。吸收采纳建议。为通过财税政策激励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生产效率,以财政资金有效撬动企业产业提质增效,2025年我市预算安排市级产业扶持资金11.2亿元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先后配合相关产业部门推出一系列覆盖光电光学、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产业政策,修订完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龙头骨干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重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研发费用后补助等战略性政策,着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赋能产业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产业附加值,助力企业实现降本增效。
专此答复。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