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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13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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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会同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和阜沙镇应急管理局对位于中山市某镇工业园的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62860724.7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258651.0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样取样凭证、鉴定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

  二、处理结果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0月25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向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62860724.70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由于某公司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巨大,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50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2860724.7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258651.0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15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8651.0元人民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某公司给予并处65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3119375.7元人民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2.实施行刑衔接。由于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额巨大,涉嫌触犯刑法,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实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行刑衔接。公安部门于2023年1月4日进行立案侦查。

  3.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2022年11月9日,某公司向中山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023年4月4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书,申请法院对某公司尚未缴纳款项63119375.7元人民币实施强制执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4月8日受理了行政非诉案件申请。

  三、典型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且未取得延期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本案当事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并被注销后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同时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贸易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合计3684.443吨,违法所得金额631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由于案情重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案件调查组,并开展抽样鉴定、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异地调查取证、专项审计等各项调查工作,整理汇总证据材料四千余份,查实当事人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严格审慎执法,对当事人罚没金额高达6376.9万元,同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刑衔接,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起到很强的震慑效应,既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威,又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于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案例二: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本辖区的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关的资料台账,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相关的资料台账等。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华、业务监理廖良森进行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经查明:根据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华及业务监理廖某森的询问笔录、物业承租方之一刘某海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2023年3月1日,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依法决定给予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25000 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华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意在提醒本地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对承租物业的企业不能只收租不管理,要落实对整个园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切实推进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结合“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统筹安全和发展,确保村级工业园管理有效,全面提升有关园区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压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村级工业园(集体或私人物业工业园、物流园区、分租式厂房、厂中厂等单位)(以下简称园区)的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建档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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