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山市圣丰铝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局受理王海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圣丰铝业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511101446386718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圣丰铝业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王海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王海在你公司工作期间,于2025年9月21日晚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就该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湾分局
联系人:赵女士、张女士
联系电话:0760-86605256
联系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09号之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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