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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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章程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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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中共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总支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决策部署,为全市参保单位和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促进中山市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支付的具体运作程序。

  (二)负责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待遇支付、基金管理运作、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的收缴工作。

  (三)负责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管理,负责个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个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权益记录的管理。

  (四)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领取资格确认。

  (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经办工作。

  (六)向社会提供有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咨询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计划);编制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统计报表;执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及财务管理。

  (八)参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信息公开工作。

  (九)统筹和指导各镇区经办机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稽核内控、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党支部。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本单位党员集中由党总支下属党支部负责管理,党支部履行相应报告制度,向党总支请示报告,并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工作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用于保障党组织工作和相关党建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总支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定期召开党总支会议并督促下属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积极组织党员开展主题党日、政治学习等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导教育党员干部职工加强理论学习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中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本单位党建和业务双融双促,确保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制定《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党总支会议事规则》,明确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经费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局党总支集体讨论,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举办单位审定后实施。全面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纠正制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指导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职责

  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重点、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经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

  4.负责组织本单位章程起草(修订)工作,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产生方式

  本单位党总支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批准成立,其中党总支书记及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明确书记、副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及纪检委员的职务分工。

  (三)任期及考核

  任期原则上为3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总支委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并加强互相监督。考核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四)议事规则

  党总支遵循“两个维护”原则、解放思想和务实创新原则、民主集中制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按照《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党总支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事纪律,讨论、商议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举办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局长,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任免。局长在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举办单位同意,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核准后,登记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按照《关于调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中山编办〔2019〕128号)、《关于调整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中山编办〔2020〕8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本单位内设10个正科级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综合科、社保关系科、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科、工伤保险科、财务科、稽核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科和档案管理科。

  (二)议事规则

  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对于涉及经费开支、审计、巡视巡察、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社会保险经费年度预决算、经费预算调整和执行进度情况、社保经办管理重大改革以及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党总支会议事规则》规定,提交局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报举办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了解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有关经办工作信息;

  (三)监督本单位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参保单位、个人可依法依规享受本单位提供的有关经办服务,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粤省事、社保经办窗口等途径办理社保相关业务;

  (五)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六)除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调处外,有权要求本单位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依法依规申办相关服务,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申报信息;

  (二)应主动了解本单位提供的有关经办业务规程;

  (三)应配合本单位监督检查服务对象遵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如实提供与社保经办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稽核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社保基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本单位运行的权利。

  (二)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服务对象可向本单位监督投诉部门提出投诉和意见建议,可按《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依规向信访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服务对象对相关社保业务经办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各项工作,坚持公益属性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和权益记录管理,以及基金管理运作、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劳动能力鉴定经办等工作。统筹和指导各镇街经办机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稽核内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设立独立账户,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资助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举办单位网站公示章程。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8日经中共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