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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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山市羽盛仓储有限公司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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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受理姚春兰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申请的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羽盛仓储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60423114237780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羽盛仓储有限公司。

  三、内容:姚春兰自述为中山市羽盛仓储有限公司员工。姚春兰因受到事故伤害后于2026年4月2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受理该申请。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头分局

  联系人:黄先生、周先生

  联系电话:0760-22511502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59号之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