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杨静北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博美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304261421792527。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博美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杨静北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于2023年2月26日在中山市博美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天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众分局
联系人:黄子欣
联系电话:07630-85701034
联系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俊景路12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