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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许绍吉受伤一事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已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编号:[2023]44386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