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政策依据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二、修复对象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修复前提条件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形式
书面申请
五、材料清单
(一)《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守信承诺书》(详见附件)。
六、修复流程
(一)申请。被列入对象向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三)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被列入对象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决定和理由。
(四)修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及时将失信信息移出政府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上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中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