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梁志丰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申请的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240412144576613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
三、内容:梁志丰称其于2024年2月1日在你公司上班,使用剪刀剪电线时,左手被剪刀刺伤。后于2024年4月1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受理该申请。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
联系人:梁小姐
联系电话:0760-86217644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