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横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谭梅英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大横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407291557846892_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大横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谭梅英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于2024年3月22日在你单位承接的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年加工梭织布及针织2500吨项目(二期厂房工程)厂房2、厂房3工程工作期间,因受伤到的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天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角分局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760-85547633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