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王琼珍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川一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411041159440364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川一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三、内容:申请人王琼珍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于2024年8月26日在中山市川一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工作期间受伤一事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天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
联系人:覃孙强
联系电话:87725374
联系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励志路50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