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我局已向你送达《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决定书》,责令你向我局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你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电话:0760-88225718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202室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文书编号 |
受送达人 |
身份证号码 |
存在情形 |
待遇类型 |
应退还金额(元) |
中社失决催字﹝2024﹞第162号 |
蓝华生 |
45212319****10**** |
重新就业 |
失业保险金 |
2069.55 |
中社失决催字﹝2024﹞第161号 |
黄伟武 |
44522419****05**** |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
失业补助金 |
300 |
中社失决催字﹝2024﹞第190号 |
曾伟群 |
44010519****11**** |
重新就业 |
失业保险金 |
1208 |
中社失决催字﹝2024﹞第191号 |
吴广章 |
44200019****24**** |
重新就业 |
失业保险金 |
2296.4 |
中社失决催字﹝2024﹞第154号 |
陆小菊 |
61232519****02**** |
重新就业 |
失业保险金 |
3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