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邱有易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孝丰货物运输服务店,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409291428880752《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坦洲镇聚焱烧烤店
三、内容: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局为其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于2024年2月25日在中山市坦洲镇聚焱烧烤店的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定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217644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