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娥:
经核查,您的配偶夏敦层(社会保障号码:43052819****16****)已于2018年12月死亡,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6660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陆拾元)。
现您已退回30000元(大写叁万元),还需退回6660元(大写陆仟陆佰陆拾元)。对于上述待退回的费用,2024年2月22日,我局向您送达《退款通知书》,您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期退回,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直接从您在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后续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金额为人民币6660元(大写:陆仟陆佰陆拾元),其中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每月抵扣1520元,2023年8月抵扣580元,抵扣起止时间为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