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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决定书》送达公告(梁梓伦等9人)
发布日期:2024-12-30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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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我局现向你送达《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决定书》,告知你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存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须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你未依法向我局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后,请保留好相关转账凭证或电子回单,并前往就近人社分局办理扣发手续。

  账户户名: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80020000011992968

  开户银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传  真:0760-88336303

  联系电话:0760-8822571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文书编号

受送达人

身份证号码

存在情形

待遇类型

应退还金额(元)

中社失决字〔2024〕第416号

梁梓伦

44200019****17****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失业补助金

600

中社失决字〔2024〕第475号

周海伟

44200019****03****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

2236.2

中社失决字〔2024〕第479号

谷伦汁

43048219****13****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

1548

中社失决字〔2024〕第481号

郭检生

36242219****05****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

3213.1

中社失决字〔2024〕第485号

王良国

51302119****26****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

16722

中社失决字〔2024〕第305号

黄树辉

44200019****14****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

1548

中社失决字〔2024〕第041号

周建开

44062019****30****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

1589

中社失决字〔2024〕第491号

符文琨

46000719****16****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失业补助金

900

中社失决字〔2024〕第494号

欧家政

43058119****01****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失业补助金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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