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李见香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中山市利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现场送达及邮寄送达的签收人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也一直未提交相关材料。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409201517920214。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利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李见香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于2024年8月19日受中山市利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天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众分局
联系人:黄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85701034
联系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俊景路12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