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蒋登晴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广东翔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2411191001657914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广东翔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内容:蒋登晴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2024年9月4日在你公司承接劳务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的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五乡、大南联围流域)第4次-东凤标段工程总承包工程工地的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天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
联系人:王政伟
联系电话:0760-22789716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镇凤翔大道126号行政服务中心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