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安运高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昌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501091031689356。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昌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
三、内容:申请人安运高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本人于2024年8月24日20时10分在中山市小榄镇坦背东二马路路段交通事故受伤一事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
联系人:陈先生,郑先生
联系电话:23328660
联系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石岐区行政服务中心305室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