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杨亚勇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韵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412271010449675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韵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杨亚勇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对其于2024年7月18日4时11分左右由你单位安排在中山市小榄镇东升中山市韵达速运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就该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工伤6号窗口
联系人:何先生、王小姐
联系电话:0760-22838311
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