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效能,根据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镇两级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办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人事争议;
(二)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港澳台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与编外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高管与重点企业、规上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直接办理的案件;
(八)镇(街)仲裁派出庭提请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镇(街)仲裁派出庭办理以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办理除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办理范围外的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镇(街),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涉及两个或多个镇(街)的案件,应落实首接责任制,杜绝推诿扯皮;首接镇街派出庭对管辖权确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提请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协调办理。属地工伤业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由属地仲裁机构办理。
(二)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交办的案件。
三、实施时间
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管辖分工的通知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