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我局已向你送达《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决定书》,责令你向我局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你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文书编号 | 还款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李松山 | 43112219****29**** | 中社失决催字〔2025〕第164号 | 1951.88 | 0760-85707870 | 中山市民众街道俊景路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