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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山市微爱服饰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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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受理周维泽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微爱服饰厂,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50902092702642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微爱服饰厂。

  三、内容:申请人周维泽自述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于2025年04月19日因受到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受理该申请。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天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角分局工伤窗口

  联系人:黄小姐 吴先生

  联系电话:0760-85547633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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