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吴金娣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50730154864071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吴金娣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吴金娣于2024年9月21日在中山市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就该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工伤6号窗口
联系人:关先生、王小姐
联系电话:0760-22838311
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