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王崇康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亦帆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50928135993016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亦帆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王崇康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刘飞于2025年7月2日由你单位安排在中山市西区街道龙泉酒店二楼装修工地从事砌墙工作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就该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区分局
联系人:朱先生、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555610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沙朗恒苑路31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