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友丽(身份证号码43042119****01****):
我局现向你送达《养老保险待遇退回决定书》(中社养决字〔2026〕第1号)。你于2013年12月起在广东省中山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在湖南省郴州市同时领取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粤人社规〔2023〕4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城乡居保待遇发放。另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因此,你须退回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我市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共 1895元。
因你未依法向我局退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退回多领养老保险待遇后,请保留好相关转账凭证或电子回单,并前往就近人社分局办理扣发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100710562350010001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转账时请备注“(姓名)居保养老待遇+身份证后四位”]
联系电话:0760-88225718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