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我局现向你送达《工伤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经查,你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工伤保险基金向你多支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你须退回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我局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款项退回后,请妥善保管转账凭证或电子回单,并前往就近的人社分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201102500902640880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转账时请备注“退回(姓名)多发工伤保险待遇**元”]
特此公告。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