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4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服务保障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全市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立案和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立案前及立案后的调解工作。
(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支部委员会,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及局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单位党支部由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党员专人从事党务工作。本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按照有关要求申请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党组织工作和相关党建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等党的组织生活,及时开展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指导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职责
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重点、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负责组织本单位章程起草(修订)工作,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4.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6.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产生方式
由举办单位任免。
(三)考核
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四)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遵循“两个维护”原则、解放思想和务实创新原则、民主集中制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讨论、商议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举办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权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院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举办单位同意,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核准后,登记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机编〔2011〕287号)、《关于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机编〔2019〕1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本单位内设4个正股级机构,分别为:综合室、立案庭、审理一庭、审理二庭。
(二)议事规则
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业务工作,重要事项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经本单位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报举办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载明的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负责处理中山市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组成仲裁庭,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有关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参与调解和审理涉及劳动人事争议和群体、疑难、重大案件;指导镇街劳动争议仲裁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财务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财务管理的任务由举办单位负责,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严格按照预算项目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资助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举办单位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举办单位网站公示章程。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2日经本单位院长办公(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