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该工伤职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已向你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向我局偿还该款项,该决定书已向你单位送达。
因你单位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现向你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户名: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岐支行
账号:2011025009026408808
[转账时请备注“(姓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身份证后四位”]
传真:0760-88336303
电话:0760-88361295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