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黄国转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博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60326114565354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博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黄国转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其于2025年12月4日在珠海金欣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0栋楼顶工作时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工伤窗口
联系人:何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0-22838311
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