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我局现向你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因你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该工伤职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须向我局退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你未依法向我局退回工伤保险待遇,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退回后请保留好相关转账凭证或电子回单,并前往就近人社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户名: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岐支行
账号:2011025009026408808
[转账时请备注“(姓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身份证后四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C区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