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禤超培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七小郎物流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60407103138279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七小郎物流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禤超培对其于2026年1月21日3时左右在西区街道隆平路八达通五金商城内发生事故一事申请工伤认定,本机关已受理该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二楼90-92号窗)
联系人:薛先生
联系电话:0760-85312978
联系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90-92号窗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