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罗庆英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贝诺尔金属制品厂,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61009094527793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贝诺尔金属制品厂。
三、内容:罗庆英自述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于2026年8月14日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受理该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圃分局工伤窗口
联系人:潘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229111转4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9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