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移,转移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经核查,本公告附件名单所列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具体详见附件),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参保人遗属,经多方联系未果,至今仍未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参保人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请参保人及其遗属尽快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后续业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办理事项及方式
1.延长缴费申领职工养老待遇: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规定的情形,可按照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业务,缴费至缴满15年后,按规定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请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全市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咨询。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后,享受居民养老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42号)及相关规定,可将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应待遇。请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全市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咨询。
3.终止参保一次性退费: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余额。线上办理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切换至中山市)-点击“社保·就业”进入[中山人社业务大厅]‑[养老保障]‑点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点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后按照指引办理。
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线上办理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切换至中山市)-点击“社保·就业”进入[中山人社业务大厅]‑[养老保障]‑点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点击“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后按照指引办理。
二、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请联系中山市各镇街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咨询。
特此公告,请互相知照。
附件:1.未办理业务人员名单
2.中山市各镇街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