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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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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雇员体检的标准,在听取医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对2013年出台的《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标准(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招聘雇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表》。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迳向相关科室联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工资福利科88328005;市卫生健康局保健办公室88360613。

  

  附件: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标准(2020年修订)


中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标准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重症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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