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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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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附件1)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及受理时间以市教育体育局评审通知为准;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我市高校、自主评审单位,应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10个工作日将评审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及时将评审情况、公示结果及职称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评价标准条件。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文号见附件3《中山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中“改革实施方案或评价标准条件”栏,具体文件可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称“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下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评价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我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按照省、市最新修订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技工院校对应学历。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论文要求。申报我市工程、工艺美术、农业系列中级职称或在镇区(市属公有企业、市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除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论文不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行业协会内部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的论文,可作为有效论文申报评审我市中级职称资格。

  (六)无需参评。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经济、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通信、翻译、船舶、出版、国际商务等(有关报名和考试信息请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查询)。

  (七)不得参评。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应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推荐(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我市各评委会办公室为职称申报点,受理申报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委托评审

  我市未开展评审需委托市外职称评审委员会(含省属高级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的专业,申报前材料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0760-89817162)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后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市(省内)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应提交外市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中直驻中山单位或外省驻中山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应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

  (三)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4,同时一并提交《申报人诚信承诺书》(附件5)。

  申报由我市各评审评委会评审的,原则上申报人近6个月须连续在我市参保,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有效社保凭证,评审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在社保系统进行凭证核验,如情况不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现职称资历年限内有更换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工作经历内所有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信息有效材料。

  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所提交材料要求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2.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7、8。

  3.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在“职称管理系统”完成填写人员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后在线自动生成,请下载后调整表格消除跨页错页等混乱现象。

  五、评审收费

收费名称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高级评审费

  评审费580元、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粤人发〔2007〕35号

中级评审费

  450元

粤人发〔2007〕35号

初级评审费(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280元

粤人发〔2007〕35号

  请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时一并收缴评审费用,需委托市外评审的,收费按受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六、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2022年度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6)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镇街组织人事部门、人社部门审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组织人事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标准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加强职称工作纪律建设,认真做好资料审核、整理、分类、登记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各评审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盖章情况,核验职称申报人的学历(学位)、工作资历与岗位是否匹配,核验业绩成果真伪并确认单位是否认可,核验学术成果真伪,核验继续教育证明等方面内容,填写并提交《2022年度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受理人员信息汇总表》。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服务执行省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见附件3。

  (二)评委专家管理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对照评委会专家组建原则,及时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评委库专家名册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办核准备案。原则上各职称评审委员会2022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 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职称评审会议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职称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复核后的拟公示名单汇总表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所属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人所属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评审结果的审核确认。

  我市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后将评审情况、公示结果及其职称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按要求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发证

  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九、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我局将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其他要求

  (一)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831号)、《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22〕59号)、《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乡村工匠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22〕70号)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加快我市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二)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 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三)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具体以各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我市相关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试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

  2022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具体对应资格可见附件2《关于2022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第九点。

  (五)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

  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原职称的重新评审工作,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由我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新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发放我省职称证书。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

  (六)转系列评审工作

  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七)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职称评审工作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疫情防控最新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八)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

  按照工作部署,省人社厅将对全省职称管理平台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我市也将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研发本地职称评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2022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3.中山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4.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送评材料目录单

            5.申报人诚信承诺书

            6.2022年度中山市职称评审(认定)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7.关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申报单位账户设置的说明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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