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各博士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发〔2021〕37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现开展中山市2024年下半年博士博士后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请协助有关博士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9日,请登录网址(https://ggfwck.zsrs.online:8011/ggfwweb/login?redirect=%2Findex)根据对应项目提交电子材料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登记地、统计关系应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且在本市实际办公。
(二)单位申请建站补助,需先在人员信息登记板块登记在站的博士或博士后人员,审核通过之后才可申请建站补贴。
(三)本次申请在站(基地)博士后科研人员补贴的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截至2024年8月31日,生活补贴申请时段截至2024年11月,需上传完整进站材料,且通过开题考核,在站期间不享受本市其他人才补贴。
(四)博士后科研人员应与申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三、资助标准
(一)建站补助
新增设立工作站、基地的,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基地)后,由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站补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新增设立博士站的,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进站后,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建站补助,其中获批当年给予补助金额的40%,第二年根据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和引进博士情况给予补助金额的40%,第三年根据科研成果和博士在站情况给予补助金额的20%。
民营企业设立工作站、基地、博士站的,按市有关政策享受现行额度上浮10%的建站补助。
(二)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
在我市工作站或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其中研发经费6万元/年,每年申请一次,期限为2年;生活补贴15万元/人/年,按月计发,期限为2年。
四、申请材料
(一)建站补助
1.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建站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发放经费有关的佐证资料;
3.工作运行情况表(申请博士工作站第二、三年建站补贴需提供)。
(二)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
1.博士后进站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学历鉴定材料、进站备案证明、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进站审核表、开题报告等);
2.生活补贴发放名册表;
3.博士后科研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相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作站(基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报单位需提供开户地在本市的收款银行账号。
五、其他要求
(一)申领在站(基地)博士后补贴需核查博士后申请时段是否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询结果为准;若不在本市参保,需提供申请时段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已缴税额包含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不包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得奖、中奖、中彩等偶然所得)。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登记时已提交的材料,在申请补贴时无须重复提交。
(三)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上登记在站(基地)博士后延期、出站情况,如因博士后提前出站、中途出站或留中山工作时间未能履行约定的,获得的扶持资金由设站(基地)单位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及时按财政有关规定退回,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