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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7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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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山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为落实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补贴待遇,现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请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申报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人:梁智宇,联系电话:88260730。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6日      

  

落实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人才政策,加大引才补贴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山办发〔2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营经济企业按《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界定的范围进行确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补贴待遇(以下简称企业引才补贴),具体标准为:在对第1至8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基础上,同步给予所在的民营企业引才补贴,补贴额度与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当年度的市政府津贴金额相等,时间3年。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是按照《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文件要求,经认定、评定的第1至8层次人才。 

  第五条  从2019年1月31日起,民营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评定获得人才层次资格,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企业引才补贴。

  第六条 申请企业引才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经认定、评定的第1至8层次人才,其获得人才层次资格时所在的民营企业,可提出引才补贴申请。申请企业可在每年3、6、9、12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引才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民营企业引才补贴申请表》。

  2.申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获认定、评定的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企业控股状态认定材料。

  ㈡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㈢审核。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培养引进人才的市政府津贴核发情况,同步核发企业引才补贴。

  2.企业申请引才补贴时,以培养引进的人才实际参加社会保险时间进行验核,按月核算待遇。

  3.人才如被认定或评定为更高层次的,在一次性核发人才市政府特殊津贴差额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核发企业引才补贴差额。

  4.人才如与所在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引才补贴终止计发。

  ㈣公示。企业引才补贴申请审核完成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企业名单、引进人才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从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㈤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引才补贴核拨手续。

  第七条 符合《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企业引才补贴的,不重复计发本细则中所列的企业引才补贴。

  第八条 企业引才补贴所需的资金,在当年度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㈠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

  ㈡转移、截留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

  ㈢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中利用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申报人才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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