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修订)
2.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
3.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分表
4.廉洁自律公正评审承诺书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9日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分园的入园项目申请启动经费评审工作。
第三条 启动经费评审工作一般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1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初审
第四条 新入园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属新迁入的)后的3个月到2年内,可申请项目启动经费。
第五条 入园企业申请项目启动经费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三)申请人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学历、资历、业绩证明材料及在职凭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公司章程;
(七)验资报告;
(八)申请人及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及使用证明(如固定资产投入和研发投入证明等);
(九)自申请日起前三个月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申请企业成立一年以上的,须提供经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获立项文件、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合作协议或合同、融资证明、资助证明、荣誉证书。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九份。申请材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如有弄虚作假,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在评审前一个月受理入园企业提交的项目启动经费申请材料,应对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对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入园企业,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对于有特定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人数应为5名或者7名,包含技术、经营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专家,其中技术专家3名及以上(一个专业方向最少2名专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各1到2名。
组成专家评审组时,必须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专业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层次的科学合理性,并遵循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回避原则。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设组长一名,由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推荐产生,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要点。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以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量化评审,具体评审指标详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分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分表》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
(一)会议评审
1、专家审阅申报材料
2、现场答辩
(1)申请人对申请项目进行陈述。申请人用PPT进行陈述,陈述要点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创业团队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
(2)申请人就专家提问进行现场答辩。提问和答辩均围绕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进行。项目申请人可带领团队核心成员一起参加现场答辩。
(二)实地考察评审
会议评审后,评审组应到申报项目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作为提出最终评审意见的重要参考。
(三)专家独立评分
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申报人陈述和答辩内容以及实地考察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对申请项目各评审指标进行独立定量打分,平均分不满60分的不予资助,60分资助20万元,每增加1分多资助3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将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度报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审定公示后,再按《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拨入园企业创业启动经费补贴。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项目评审,按要求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如项目申请人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失信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已经受理的,取消评审,同时申请人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评审;对已获资助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追回已核拨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进行联系;
(三)不得泄露与剽窃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四)参加评审时,不得妨碍其他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
(五)不得擅自将评审有关资料带离评审现场,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评审专家为项目申请人;
(二)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是申请项目的参与人员;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申请人存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四)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专家在评审时应签订廉洁自律公正评审承诺书,对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不得干扰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如有违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6月21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中人社发〔2018〕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