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废止《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中人社规字〔2020〕12号、中人社发〔2020〕14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规字〔2020〕13号、中人社发〔2020〕148号)、《关于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中人社规字〔2019〕2号 、中人社发〔2019〕179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