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社分局、文体教育局、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要求,服务乡村改革发展大局,加快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现将《中山市“乡村工匠”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日
中山市“乡村工匠”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发〔2018〕15号)要求,服务乡村改革发展大局,加快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工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8)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到2022年,全市开展乡村工匠培训培养5000人次以上,带动1万人实现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
本方案的乡村工匠指在本地乡村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经营、种植养殖、建筑施工、传统技艺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工匠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乡村工匠”教育培训。
1.加强乡村工匠实用技能人才职业教育。鼓励各职业(技工)院校加强乡村建筑工匠、生物育种、动植物疫病防控、高效栽培养殖集成、农业经理人、农机驾驶操作及维护、农产品食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艺园艺、农村电商等乡村工匠相关专业建设,建设一批省(市)级重点和特色专业,有针对性开发相关精品课程,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紧贴乡村工匠培养特点,扩大涉农专业招生规模,采取“半农半读”、弹性学制和短期培训等形式,组织乡村实用人才就地就近参加职业教育和专项技能培训,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使有就读职业(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学生100%享受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按分工负责)
2.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行业商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村电商基地等培训资源,选择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机构承担乡村工匠培训任务,大力推行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劳动者按自愿方式参加乡村工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依托远程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乡村工匠培训专栏,开发网络培训课件,提供免费远程培训。鼓励各镇区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工匠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或培训基地。对符合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
3.加大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力度。推动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深化校企合作,支持由职业(技工)院校、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合作社等共建乡村工匠培养联盟,结合农村发展实际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在乡村工匠培养方案制定、师资组建、课程开发、实操实训、考核评价等乡村工匠培养全过程开展紧密合作,提高乡村工匠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乡村工匠列为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乡村工匠校企合作培养示范项目。支持各类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设立以乡村工匠培养为主的各类培训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
(二)实施“乡村工匠”评价激励。
4.建立健全乡村工匠培养标准和技能评价体系。完善以实操能力为导向、以适用技能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乡村工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层次评价方式。按照省有关部门开发的家畜繁殖员、农业经理人、乡村建筑工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等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课程标准,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等工作。探索开展农业、林业等乡村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工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重点扶持各镇区发展特色产业和传统技艺项目,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传统技艺项目。建立我市地方特色产业需要的技能目录,每年组织修订3个以上乡土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组织专家编制专业培训教材,制定地方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广府风味菜烹饪、广式点心制作、妇婴护理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
5.鼓励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落实《中山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加大农业系列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加强对我市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做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大力培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对获得职业农民职称的乡村工匠,优先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支持、产品推介服务,优先安排学习培训,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6,广泛开展乡村工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镇区、行业企业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广泛发动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农民群众,积极组织开展乡村工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乡村工匠技艺交流和岗位练兵,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省级(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加强对工匠型技能人才的政策扶持,健全技能人才分配制度,完善与乡村工匠培养和技能评价体系配套的激励机制,选树乡村工匠典型,进一步提高工匠型人才待遇和社会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推进“乡村工匠”就业创业。
7.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乡村工匠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申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属于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创办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乡村工匠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镇区依托乡村工匠创业项目开展就业见习、实习实训等工作,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8.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大力开发乡村工匠从业领域就业岗位,鼓励城乡劳动者积极投身农村产业发展建设。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面向乡村工匠等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平台作用,提供全链条创业孵化增值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乡村工匠从业人员及相关创业项目参加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三角优秀创业项目展示等活动,促进项目、资本、政策、服务有效对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9.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发布乡村工匠行业空缺岗位信息和求职人员信息,积极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乡村工匠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融资服务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建立乡村工匠信息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对接,积极推进线上线下乡村工匠就业网络招聘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乡村工匠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提高线上就业服务便利度和可及性。促进市场供求有效对接匹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乡村工匠服务“三农”发展。
10.支持乡村工匠服务农业发展。符合条件的返乡、留乡、援乡的乡村工匠可按规定享受到基层就业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等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支持广大乡村工匠投身农村促进农业发展振兴。加强政策扶持引导,以助农增收为导向,以强化农业生产和服务为主线,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互助合作方式,支持乡村工匠服务农艺园艺、农机维护及制作、食品农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帮助延长种养产业链发展、提高附加值,努力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项目,促进提升乡村农业发展质量。落实南粤乡村传统技艺技能保护计划,编制民间技能人才目录,建设中山特色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适当支持,培育一批传统特色工艺传承技能大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
11.支持乡村工匠服务美丽乡村建设。服务建设生态宜居乡村发展战略,鼓励返乡、留乡、援乡的广大乡村工匠投身美丽乡村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引导,重点培养具备建筑工程要求、服务乡村的建筑管理和施工人员,支持参与以“厕所革命”、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村级工业园整治,依规承建乡村小微工程,推动建设美丽宜居村、新型特色村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实施“乡村工匠”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13.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在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2号)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评价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将乡村工匠培养工作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按规定落实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现有资金,支持“乡村工匠”实施,落实“乡村工匠”各项政策。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14.广泛宣传发动。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乡村工匠”工程,激励广大城乡劳动者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发展。树立一批优秀乡村工匠就业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新、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