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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中山市参加中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2013-05-15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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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口办《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中山市参加中考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7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后在中山市参加中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流动人口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结合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升学需求和我市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现就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统筹考虑随迁子女规模、升学需求和我市教育承载能力等因素,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当前,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署,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最大限度满足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和部署,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坚持有利于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循序推进。

三、随迁子女在中山市参加中考的基本政策

凡在我市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初中学业考试不受户籍限制,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经我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三年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的,与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不符合我市高中学校报考条件及未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四、随迁子女报考资格认定

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由招生考试部门负责认定。教育部门协助对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进行审核,公安部门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身份和户籍信息进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房产进行审核,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信息和居住证进行审核。考生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和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监护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表》或工商执照(监护人主要是指父母,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下同)、监护人(或考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监护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证明。

五、建立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

市教育局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把考生考试资格关口。考生考试资格审查结果须在全市和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应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异议的考生,要认真核实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全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各镇区要做好本镇区随迁子女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情况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招考部门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考试移民”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和办法措施,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熟悉了解考试政策、报名条件和办法,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支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良好氛围。

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相关政策自2013年开始实行,并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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