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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2014-08-21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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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社会,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经济持续增长的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大力实施“十百千万”创业工程

    2016年,基本形成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培训教育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新增10个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组建100人创业导师团指导创业,扶持1000名有创业愿望人员入园创业(孵化),3万人接受创业教育和培训;市场主体比2013年增加2.4万家,创业带动就业9万人。

    2020年,政府激励创业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支持创业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建成50个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创业导师团成员达200人,扶持5000名有创业愿望人员入园创业(孵化),10万人接受创业教育和培训;市场主体比2013年增加6万家,创业带动就业23万人。

    二、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宽松创业环境

    1.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贴息、青年创业资金、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项目资助、创业项目推介、创业集市活动、创业教育和培训,以及自主创业、企业家引领创业、孵化基地投资、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导师鼓励等支出。

    本市户籍人员初创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补贴;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自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举办市创业大赛,对获奖并在中山创业的,给予资金资助。设立市级青年创业资金,扶持创业项目贷款获专家评审通过的高校毕业生、本市青年和异地务工人员创业。创办各类实体吸纳本市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农村相对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2.放宽创业领域限制。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进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支持创业者依法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中小微企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允许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登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经营场地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使用经营的,经审批后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清单,不在清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国家、省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4.引导重点领域创业。以通用性强、技术含量高、社会需求大的职业领域为重点,以配套我市传统优势产业集群为导向,引导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创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劳动者勇于创业

    5.鼓励青年创业。市内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院校、职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和场地租金补贴。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山创业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免收人事代理等服务费用。

    6.鼓励农民创业。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高效规模种养项目。从事农副产品种植、农作物品种繁育、畜禽饲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生态观光农业等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和创业辅导。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项目,以及农村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相对困难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

    7.鼓励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

    8.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给予学费或培训补助。符合我市安置政策且选择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创业,创业前组织参加技能培训,并协助军转干部快速办理创办企业各种手续。

    四、培育孵化载体,推动建设多层次创业园区

    9.加快省部、省市孵化基地建设。重点建设省部共建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省市共建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引进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业项目。市级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管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运营管理经费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10.盘活现有创业孵化资源。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高校参与现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改进创业项目孵化机制,完善从项目植入到发展的全程孵化体系,吸纳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入园创业,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等专业化服务,为创业者切实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营造良好的成长和发展环境,促进孵化基地向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11.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创业载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创业(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涵盖普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务工人员等各类创业群体的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引导创业者集中经营、集聚发展。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为入孵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创业人员出孵或在创业孵化基地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补助。

    五、完善公共服务,鼓励社会支持创业

    12.实施终身创业指导教育。将创业教育纳入我市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辅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每年组织具有发展潜力、社会责任心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创业培训进修。

    13.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向全社会公开的创业孵化项目库,定期发布创业行业或项目的指导目录,及时发布和宣传国家、省、市政策法规,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对纳入“中山创业孵化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开发补贴。鼓励创业者以协会、互助会等形式,建立交流、合作、学习平台。

    14.增强创业金融服务。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进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具有成长性和科技进步潜力的创业项目。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创新性金融产品和融资辅导。定期举办创业项目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对接会,推荐优秀创业项目按规定申报市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15.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创业服务目录,完善购买服务操作规则,强化购买服务评估监督。扶持创业指导志愿团队和创业服务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创业项目推广、创业集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活动,编印适合在校生教育、初始企业经营、企业转型升级所需的创业培训教材。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打造梯队合理、业务精通、行业面广、社会责任感强的创业导师团。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发挥创业引领作用,带领劳动者成功创业的,给予补助。建立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创业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政策讲解、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咨询、融资咨询等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民创业氛围

    16.加强组织领导。将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民政局、农业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资深创业专家共同参与,负责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推进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将创业资金投入、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列入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推动全民创业工作有效开展。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全民创业意义和政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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