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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总工会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中山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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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化解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联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将《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总工会

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中山市企业联合会

2021年6月23日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化解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等三方四家共同成立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及时化解、妥善调处劳资纠纷,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专业化便捷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调中心”)是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为探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新途径新模式,共同设立的专业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联调中心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各项联合调解工作开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为联合调解中心运营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提供支持,并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调中心场地建设、办公设备投入,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及辖区内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在协调处理突发性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

  2.市总工会:依需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负责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在协调处理突发性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职工合法维权。

  3.市工商联合会:面向企业提供多维度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落实调解协商制度,引导涉劳动争议企业积极参与调解,及时化解纠纷。

  4.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为涉劳动争议会员企业提供争议调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调解,及时化解纠纷。

  (二)办事机构:联调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四名,分别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市企业联合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日常运作的管理及指导由劳动关系科负责。

  联调中心对外服务窗口设于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接访区。

  三、机构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二)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

  (三)聘任、解聘和管理联调中心调解员。

  (四)调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包括:

  1.注册地为外市、用工地在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3.事业单位与在编在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接收的劳动争议。

  (五)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定期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形势,并按规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账、归档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委托、交办的劳动争议调解等事项。

  四、工作原则

  联调中心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调解的原则;

  (二)尊重争议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选择调解方式、结束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协议自愿的原则;

  (三)调解过程中,依据事实,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教育、说服、引导的原则;

  (四)尊重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五)尊重当事人依法申请救济的权利。

  五、工作要求

  (一)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联调中心调解案件不收取调解当事人任何费用。

  (三)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问题及重大争议隐患,联调中心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镇街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机构设置要求,成立镇街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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