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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12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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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以下简称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机关,负责有关审批事宜。

第四条 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下列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省直单位;

(二)中央驻粤单位,或中央单位直接在粤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省外各类单位;

(四)除本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单位外,其他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事管理户头的单位或经省工商、民政、编制等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单位;

(五)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除第五条规定外)或个人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对申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材料应当进行初审,并按下列情况即时进行处理;

(一)对符合申办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填发《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受理通知书》;

(二)对基本符合条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提出需要补充的条件和材料,退回申报材料,待条件具备、申报材料齐全后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三)对不符合申办条件,不予受理的,填发《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报资料,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有疑问的材料应当及时调查,并做出结论。

第九条 工作人员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拟办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部门领导审批。拟办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理由、拟批准的业务范围等。

第十条 中央和省驻各市县的单位(广州地区除外)申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其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材料;

(二)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审核,并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部门领导应当自收到工作人员送达的拟办意见之日内审批意见,并报审批机关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领导应当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日内通知该机构前来领取许可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文书档案,对其文书档案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给予处罚:

(一)违反《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违规审批的;

(二)索取或收受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它财物,以各种名义占有申请单位的各种财物,收受申请单位的股份或参股;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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